日前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起草了《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豆芾磙k法(修訂)》共8章、36條,包括總則、管理體系和職責分工、重點碳排放單位和一般報告單位、配額分配與登記、碳排放權交易、報告與核查、履約、附則。其中碳排放權交易部分包含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交易主體包括重點碳排放單位、其他符合條件的組織,并規定各利益相關方及工作人員不得參與交易活動。
二是明確交易產品包括碳排放配額、經本市認定的碳減排量,并提出探索創新碳排放交易相關產品。
三是規定交易機構的工作責任。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時公布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相關信息,加強對交易活動的風險控制和內部監督管理,組織并監督交易、結算和交割等交易活動,定期向市生態環境局和市金融監管局報告交易情況、結算活動和機構運行情況。
四是鼓勵開展碳排放交易產品回購、抵質押融資等相關活動。探索開展碳排放金融衍生品等創新業務。
五是提出市場調節手段及管理要求。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通過競價發放、回購等市場手段調節市場價格,防止過度投機行為。市財政局安排專項資金支持配額回購,并對配額競價所得資金進行專項管理。
詳情如下:
關于對《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集意見的公告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我市碳排放權交易制度體系,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對碳排放控制的激勵和約束作用,助力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積極應對氣候變化,擬對2014年發布的《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京政發〔2014〕14號)進行修訂。在統籌考慮銜接落實《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生態環境部令 第19號)、強化重點碳排放單位數據質量管理以及近年來中央和本市關于“放管服”改革有關要求,梳理總結近10年本市試點碳市場工作成效、經驗及需要調整優化有關安排的基礎上,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起草了《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提出意見建議。
公開征集意見時間為:2022年9月30日至10月30日。
意見反饋渠道如下:
1.電子郵箱:kjhgjhzc@sthjj.beijing.gov.cn;
2.通訊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車公莊西路14號北京市生態環境局科技國際處(請在信封上注明“意見征集”字樣);
3.傳真:010—68428670;
4.登錄北京市人民政府網站(.cn),在“政民互動”版塊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見征集”專欄中提出意見。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9月30日
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修訂)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加強對本市溫室氣體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規范碳排放權交易,貫徹落實北京市碳達峰碳中和政策措施,協同控制污染物排放,根據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北京市在嚴格控制碳排放總量前提下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決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組織開展的地方碳排放權交易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積極做好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北京市碳排放單位管理,探索開展區域及國際碳排放權交易合作。
第三條市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本市社會經濟和生態環境規劃組織設立年度碳排放總量和強度控制目標、嚴格碳排放管理,確定碳排放單位的減排義務、完善市場機制,推動實現碳排放總量和強度“雙控”目標。
碳排放權交易堅持政府引導與市場化運作相結合,遵循誠信、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溫室氣體排放控制與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和經濟高質量發展相適應。
第二章管理體系和職責分工
第四條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本市碳排放權交易相關工作的組織實施、綜合協調與監督管理。市發展改革、統計、金融、財政、市場監管、園林綠化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別負責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政府嚴格管理碳排放,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市生態環境局的統一部署下,負責轄區內碳排放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制訂碳排放核算及配額核發方法及相關標準指南,組織建設本市碳排放信息報告和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組織開展排放數據報告及核查、排放量核定、配額分配、清繳履約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北京市應對氣候變化管理事務中心(以下簡稱“注冊登記機構”)負責開展碳排放量核算檢查及配額測算,通過本市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記錄碳排放配額的持有、變更、清繳、注銷等信息。
北京綠色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機構”)負責組織開展碳排放權集中統一交易,提供交易場所、系統設施和服務,確保交易系統安全穩定可靠運行。
第七條重點碳排放單位應當積極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按時報告碳排放數據、清繳碳排放配額、公開相關活動信息,對本單位排放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第三方核查機構(以下簡稱“核查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據本市碳排放核查相關要求開展核查活動,并對核查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三章重點碳排放單位和一般報告單位
第九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年能源消耗2000噸標準煤(含)以上的法人單位應當報送年度排放報告。其中:
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列入二氧化碳重點排放單位(以下簡稱“重點碳排放單位”)名單:
(一)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達到5000(含)噸以上;
(二)屬于已發布碳排放權報告方法和配額分配方法的行業。
未納入重點碳排放單位的,列入一般報告單位名單。
第十條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碳排放單位,核算邊界之外的碳排放量如果滿足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應納入本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
第十一條重點碳排放單位名單和一般報告單位名單實施動態管理。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每年更新本轄區內重點碳排放單位和一般報告單位名單,并向市生態環境局報備。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統計局最終確定名單,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二條重點碳排放單位和一般報告單位出現名稱變更、合并、分立、破產、關閉等情況時,應當在工商注冊變更后20個工作日內報告注冊所在地的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驗并報市生態環境局確認后,從重點碳排放單位名單中移出:
(一)遷出本市行政區域的;
(二)因停業、關閉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三)連續五年二氧化碳排放量低于5000噸的;
(四)市生態環境局確定的其他需要移出的情形。
第四章配額分配與登記
第十四條本市對重點碳排放單位的二氧化碳排放實行配額管理。重點碳排放單位應在配額許可范圍內排放二氧化碳。一般報告單位和其他自愿參與碳排放權交易的,參照重點碳排放單位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本市根據年度碳排放強度和總量控制目標確定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總量,將不超過年度配額總量的5%作為價格調節儲備配額。
重點碳排放單位配額按照本市碳排放控制目標和行業特點確定。配額分配以免費分配為主,適時引入有償分配。
價格調節儲備配額和重點碳排放單位有償分配的配額可以采用競價或固定價格的方式出售。
逐步探索新改擴建設項目碳排放評價與配額管理相銜接。
第十六條市生態環境局制訂配額分配方法,核定發放重點碳排放單位的年度配額,注冊登記機構負責在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中進行登記;根據嚴謹、科學原則對重點碳排放單位配額調整申請情況進行核實,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的方法對配額進行調整。
第十七條市生態環境局每年3月31日前向重點碳排放單位預發配額,6月30日前核定實際應發配額。預發配額少于實際應發配額的,應當發放不足部分;多于實際應發配額的,應當予以核減。
重點碳排放單位應當將核減的配額在當年履約截止日期前退回至市生態環境局;未按時退回的,市生態環境局可強制收回,不足部分在下一年度配額分配時予以扣除。
第十八條重點碳排放單位對核發的實際配額有異議的,自收到配額結果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可向市生態環境局申請復核;市生態環境局應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第五章碳排放權交易
第十九條交易主體包括重點碳排放單位、其他符合條件的組織。生態環境、金融等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交易機構、核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交易活動。
第二十條交易產品包括本市碳排放配額、經本市認定的碳減排量,以及本市探索創新的碳排放交易相關產品。
第二十一條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金融監管局指導交易機構制定碳排放權交易規則及相關業務細則。
交易機構應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時公布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相關信息,加強對交易活動的風險控制和內部監督管理,組織并監督交易、結算和交割等交易活動,定期向市生態環境局和市金融監管局報告交易情況、結算活動和機構運行情況。交易應采用公開競價、協議轉讓以及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二十二條鼓勵開展碳排放權交易產品回購、抵質押融資等相關活動。探索開展碳排放權金融衍生品等創新業務。
第二十三條市生態環境局可以根據需要通過競價和固定價格出售、回購等市場手段調節市場價格,防止過度投機行為,維護市場秩序,發揮交易市場引導減排的作用。
第二十四條市財政局安排專項資金支持配額回購,并對配額競價所得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報告與核查
第二十五條碳排放單位應當按規定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市生態環境局報送年度碳排放報告。重點碳排放單位應當同時提交符合條件的核查機構的核查報告。
碳排放單位對排放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保存碳排放報告所涉數據的原始記錄和管理臺賬等材料不少于5年。
第二十六條碳排放單位應建立健全有效的內部數據質量管理制度,包括制定并實施監測計劃,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核算和報告工作、實施數據的內部審核、驗證以及歸檔管理等,確保排放報告符合規定要求。
第二十七條接受委托開展碳排放報告核查的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擁有固定辦公場所及核查工作辦公條件,具有良好的從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二)具備健全的核查工作相關內部質量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核查活動管理、公正性管理、核查文件管理、保密管理,爭議處理等相關規定。
(三)應在溫室氣體排放領域內具有良好的業績和一定經驗,近三年內在國內完成碳核查相關項目不少于30個或者在應對氣候變化工作領域牽頭完成2個國家級或3個省級研究課題。
(四)核查員應為全職工作人員,在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或核查領域中具有三年(含)以上的咨詢或審核經驗。核查員不少于10人,在單個行業開展核查業務的核查員至少有2名,且核查報告負責人需具有該行業一年(含)以上審核工作的經歷。
(五)核查機構及從業人員三年內沒有出具嚴重不符合規定的核查報告、核查履職不到位等與其職能不符的不良行為。
鼓勵符合條件的核查機構在市生態環境局指定網站上公開披露上述信息。
重點排放單位委托核查機構開展核查工作時,應當對受委托核查機構是否符合條件進行核實,并監督受委托核查機構按要求開展核查工作。
第二十八條核查機構應當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生態環境局提交核查機構年度工作報告。核查機構不得與被核查單位存在提供咨詢或管理服務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九條市生態環境局及其授權單位應對重點碳排放單位的排放報告和核查報告進行檢查,可通過專家評審、抽查等方式實施。
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一般報告單位的排放報告進行檢查,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實施。
第三十條市生態環境局應會同市市場監管局加強對碳排放單位碳排放情況以及核查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履約
第三十一條重點碳排放單位應于每年9月30日前清繳同上年度排放總量相等的配額,履行年度碳排放控制責任。上一年度的配額可以結轉至后續年度使用。
第三十二條重點碳排放單位可使用下列碳減排量抵銷其部分碳排放量,使用比例不得高于當年履約排放量的5%。
(一)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
(二)北京核證自愿減排量,包括低碳出行減排量、機動車油改電減排量、節能項目碳減排量、林業碳匯項目碳減排量以及其他碳普惠產品等。
重點碳排放單位在本市碳排放量履約邊界范圍內產生的碳減排量不得用于抵銷。
1噸碳減排量可抵銷1噸二氧化碳排放量。
抵銷申請應在每年8月31日前提交。
第三十三條重點碳排放單位應按規定公開年度碳排放和履約情況等相關信息。
第三十四條市生態環境局應對重點碳排放單位的履約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章附 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中的碳排放權是指分配給重點排放單位的規定時期內的碳排放額度。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4年5月28日發布的《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京政發〔2014〕14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碳達峰、碳中和政策,總結歸納試點碳市場的工作經驗和成果,在應對氣候變化管理的新形勢下規范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工作,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對《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修訂)》)?,F將修訂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背景和必要性
2013年以來,我市結合自身產業發展特點,創新性地建立了具有地方特色的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市場,制定了較為完善的碳交易法規和市場規則,構建了“1+1+N”的政策法規體系,其中,第二個“1”為2014年市政府出臺的地方規章《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京政發〔2014〕14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作為碳交易試點市場的指導文件,《管理辦法》自發布以來,通過碳排放權交易機制推動我市碳排放單位采取精細化管理和技術改造減少二氧化碳排放,倒逼企業低碳轉型升級的效果顯著。
隨著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的不斷深入,我市試點碳市場面臨著新的形勢,如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職責調整、全國碳市場正式啟動以及國務院放管服繼續深化等。因此,有必要對《管理辦法》進行修訂,以滿足試點碳市場管理要求。
(一)從國家層面來看,是銜接全國碳市場的必然要求
2021年7月,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啟動,相關法規文件陸續出臺。2020年12月31日,《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生態環境部第19號令)公布,規定了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配額分配與登記,排放交易,排放核查與配額清繳,監督管理和罰則的內容。2021年,《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二次公開征求意見稿明確,條例將對地方試點碳市場的運行做出規定。
隨著全國碳市場的不斷推進,其他省市陸續修訂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天津市于2020年6月12日發布修訂的《天津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深圳市于2022年5月29日發布《深圳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等。
(二)從本市層面來看,是調整完善主管部門職責、適應“放管服”改革下政府職能轉變的必然要求
2019年,我市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調整為市生態環境局,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的組織管理部門也隨之發生變化,市發展改革委不再承擔主要管理職責。
此外,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堅持推進“放管服”改革,持續推動政府部門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豆芾磙k法》中碳市場運行監管需滿足“放管服”政策要求,提升事中事后監管效能,完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提升監管質量和效率。
(三)從碳市場本身來看,是強化重點碳排放單位數據質量管理、深化碳市場機制的必要要求
數據質量是碳市場的生命線。生態環境部在2021年底專門下發通知要求各地生態環境局開展碳排放數據質量自查,強化全國碳市場數據質量監管力度。作為試點碳市場,我市也需要強化重點排放單位數據質量管理,強調碳排放單位對于數據質量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排放單位內部數據質量管理機制,增強排放單位數據質量日常管理的能力和意識,提高排放數據的可溯源性。
二、修訂過程
(一)制定計劃
起草工作方案,明確修訂起草、上報審議、配合審查等三個階段的工作安排。
(二)調查研究
查閱我市碳排放權交易試點運行以來發布的各項法規政策等相關文件,識別《管理辦法》在當前形勢下存在的主要問題。調研深圳、廣東、上海等試點市場管理經驗。
(三)文本編制
結合國家和本市碳市場工作的具體要求和實踐經驗,開展文本編制,組織七次專題討論交流,形成《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三、修訂思路
(一)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與上位法充分銜接
將我市碳市場要求與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方案、“雙碳”目標及方案等思路相銜接,落實《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生態環境部令第19號)《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二次征求意見稿)》等相關文件要求。
(二)堅持繼承創新,提高管理效率
整理歸納我市在《管理辦法》框架下,發布的關于交易主體、交易產品及抵銷、重點排放單位范圍調整、碳資產管理等碳市場相關政策和技術文件,對管理規定內容進行整合、調整、創新。
(三)突出問題導向,增強可操作性
隨著試點工作不斷深化,針對《管理辦法》中已經與實際情況不符、有需要進一步明確等內容,如主管部門調整、報告主體動態管理要求等,進行調整、完善。
四、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修訂)》共8章、36條,包括總則、管理體系和職責分工、重點碳排放單位和一般報告單位、配額分配與登記、碳排放權交易、報告與核查、履約、附則。
(一)劃分管理部門職責
一是調整主管部門。隨著應對氣候變化職能調整,我市碳排權交易主管部門調整為市生態環境局。
二是明確其他監督管理部門職責。市統計局負責重點碳排放單位和一般報告單位名單的確認;市金融監管局負責指導交易機構制定碳排放權交易規則及相關業務細則、接受交易機構的定期報告;市財政局負責安排專項資金支持配額回購,并對配額競價所得資金進行專項管理財政;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核查機構的監督檢查。
三是設定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職責。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市生態環境局的統一部署下負責轄區內碳排放單位的監督管理,具體包括每年更新本轄區內重點碳排放單位和一般報告單位名單、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對一般報告單位的排放報告進行檢查等職責。
(二)設定管控對象和管理要求
一是明確管控對象是重點碳排放單位和一般報告單位。設定重點碳排放單位和一般報告單位的納入條件。2015年印發的《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重點排放單位范圍的調整通知》已將原《管理辦法》的重點排放單位的門檻修改為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5000(含)噸,因此重點碳排放單位的門檻也據此調整。
二是銜接全國碳市場和我市碳市場的管控對象。全國碳市場和地方試點碳市場并存,我市部分重點排放單位將陸續退出試點碳市場,進入全國碳市場。以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為優先考慮,此核算邊界之外的碳排放如果滿足要求,應納入本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
三是設定重點碳排放單位和一般報告單位名單確認流程。由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率先更新兩類主體的名單,報市生態環境局、市統計局最終確定名單,向社會公布。
四是建立重點碳排放單位名單和一般報告單位名單動態管理制度。對于企業出現名稱變更、合并、分立、破產、關閉等情況處置方式進行規定,建立重點碳排放單位退出機制。
(三)配額分配與登記
一是規定配額總量組成,將不超過年度配額總量的5%作為價格調節儲備配額,用于重點碳排放單位配額調整及市場調節。
二是確定配額分配方式,以免費分配為主,適時引入有償分配。
三是明確配額分配原則。市生態環境局制訂配額分配方法,核定發放重點碳排放單位的年度配額;根據嚴謹、科學的原則對重點碳排放單位配額調整申請情況進行核實,符合條件的,可對配額進行調整。
四是設置配額預發放管理方式,設定時間節點。每年3月31日前向重點碳排放單位預發配額,6月30日前核定實際配額。預發配額少于實際配額的,應當發放不足部分;多于實際配額的,應當予以核減。
五是建立重點碳排放單位配額復核申請制度。重點碳排放單位對核發的實際配額有異議的,自收到配額結果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可向市生態環境局申請復核;市生態環境局應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四)碳排放權交易
一是明確交易主體包括重點碳排放單位、其他符合條件的組織,并規定各利益相關方及工作人員不得參與交易活動。
二是明確交易產品包括碳排放配額、經本市認定的碳減排量,并提出探索創新碳排放交易相關產品。
三是規定交易機構的工作責任。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時公布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相關信息,加強對交易活動的風險控制和內部監督管理,組織并監督交易、結算和交割等交易活動,定期向市生態環境局和市金融監管局報告交易情況、結算活動和機構運行情況。
四是鼓勵開展碳排放交易產品回購、抵質押融資等相關活動。探索開展碳排放金融衍生品等創新業務。
五是提出市場調節手段及管理要求。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通過競價發放、回購等市場手段調節市場價格,防止過度投機行為。市財政局安排專項資金支持配額回購,并對配額競價所得資金進行專項管理。
(五)報告與核查
一是對報告與核查設置具體要求。碳排放單位應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市生態環境局報送年度碳排放報告。重點碳排放單位應當同時提交核查報告。
二是明確碳排放單位對報告數據質量的責任。碳排放單位對排放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對碳排放報告所涉數據的原始記錄和管理臺賬等材料不少于5年,建立健全有效的內部數據質量管理制度要求,包括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核算和報告工作、實施數據的內部審核和驗證以及歸檔管理等。
三是對核查機構采用“設定符合條件+事后監督”的管理方式。從機構基本條件、業績要求、人員基本條件、內部質量管理制度和三年內不存在不良行為五方面對核查機構設立準入條件,鼓勵符合條件的核查機構進行信息公開。由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核查機構進行檢查。
(六)履約
一是明確重點碳排放單位履約時間節點和履約方式,并規定上一年度的配額可以結轉至后續年度使用。
二是提出碳減排量抵銷的比例、抵銷產品類別和抵銷申請材料遞交時間節點。
三是要求重點碳排放單位按規定公開年度碳排放和履約情況等相關信息。
四是由市生態環境局對重點碳排放單位的履約進行監督管理。
五、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與原《管理辦法》相比,本次修訂中有以下幾項重要調整:
(一)增加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職責
《管理辦法(修訂)》規定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市生態環境局的統一部署下負責轄區內碳排放單位的監督管理。該調整旨在提高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碳市場工作的參與程度,推動其發揮更大的作用。
(二)增加核查機構管理要求
《管理辦法(修訂)》落實“放管服”政策的要求,刪除核查機構備案的相關內容。根據人大決定關于“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同時提交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核查機構的核查報告”的要求,以“核查機構準入條件設定+事后監督管理”為原則增設核查機構管理要求的內容。同時也鼓勵符合條件的核查機構公開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三)明確配額組成,設定有償分配管理規定
《管理辦法(修訂)》明確了配額總量的具體組成,對重點碳排放單位增設有償分配管理規定,同時對供電、供熱、供水、公交、地鐵等保證民生的行業不實施有償分配。有償分配的實施能夠更大程度的提升重點碳排放單位的減排力度,也更加有利于發揮配額的價格發現功能。